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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294号之二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杨振东,王振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良缘工业区一楼。

负责人:陈晓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振东,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振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振东、王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振东、王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5年8月7日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692-1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振东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千仓路24号(房产证号:04××47)房屋及附属设施,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振明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千仓路9号(房产证号:04××64)的房屋及附属设施,2016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振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浙C×××××小型轿车,但尚未实际扣押,短期内难以兑现债权。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199369.46元及利息、受理费2144元、执行费2891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振东系多债主的债务人,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均已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升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