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5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封寺镇官堰村。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封寺镇官堰村。魏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志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