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炳杰,男,汉族。
上诉人梁炳杰因诉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炳杰上诉称: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炳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处理上述单位相关责任人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并赔偿因弄虚作假给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梁炳杰所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裁定对梁炳杰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徐 炯
代理
审判员 杨成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