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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终322号

梁炳杰与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炳杰,男,汉族。

上诉人梁炳杰因诉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炳杰上诉称: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炳杰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处理上述单位相关责任人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并赔偿因弄虚作假给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梁炳杰所诉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裁定对梁炳杰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徐 炯

代理

审判员  杨成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