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2民初1301号

察县供销贸易公司布占村经销部与丁正秀、雷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察县供销贸易公司布占村经销部,丁正秀,雷元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2民初1301号

原告:察县供销贸易公司布占村经销部,住所地察布查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尹昌明。

被告:丁正秀(系雷元成妻子),女,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系察布查尔县村民。

被告:雷元成(系丁正秀丈夫),男,汉族,60岁,系本县村民。

原告察县供销贸易公司布占村经销部(下称布占村经销部)诉被告丁正秀、雷元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苏慧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察县供销贸易公司布占村经销部负责人尹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正秀、雷元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布占村经销部诉称,被告丁正秀、雷元成于2014年1月30日从我经销部购买13730元的农药并出具了欠条,声称秋后一次性付清,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农药款13730元。被告丁正秀、雷元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元成于2014年1月30日从原告经销部购买13730元的农药,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共欠尹昌明农药款13730元﹙壹万叁仟元﹚”的欠条,欠款人处由被告签名,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农药款1373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购买原告价值13730元的农药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价值13730元的农药,而被告未及时向原告结清农药款,而出具了欠条,对此被告应承担支付农药款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答辩,可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正秀、雷元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察县供销贸易公司布占村经销部农药款13730元。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丁正秀、雷元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苏慧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