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审87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礼荣,该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蝶溶,该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恒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居委会甘源五街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谢铭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恒财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食品制造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蒸汽锅炉1台、磨浆机7台、搅拌机8台、蒸粉线6条、废水沉淀池1个(1M*5M*1.5M)]生产的处罚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恒财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他食品制造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蒸汽锅炉1台、磨浆机7台、搅拌机8台、蒸粉线6条、废水沉淀池1个(1M*5M*1.5M)]生产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郭珮琳
审判员 吴嘉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