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806号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超,北京市君政(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名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名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荣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邓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