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根,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荣,女,193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上诉人刘佳根因分割共有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佳根上诉称,上诉人由于工作上的原因,长期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润元路香城颐园居住,上诉人已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出具相关证据,具体工作也在进行之中。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在江苏省苏州市的经常居住证据,且被上诉人已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本案亦不宜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高淑芳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