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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515号

李道荣与刘佳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刘佳根,李道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根,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荣,女,193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上诉人刘佳根因分割共有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佳根上诉称,上诉人由于工作上的原因,长期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润元路香城颐园居住,上诉人已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请求出具相关证据,具体工作也在进行之中。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在江苏省苏州市的经常居住证据,且被上诉人已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本案亦不宜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高淑芳

代理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