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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刑初511号

张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01刑初511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住阿克苏市。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辩护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谭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之前受害人李某某与其债务一事,在建华厂矿山上找到李某某索要欠款,并将其带回阿克苏。两人白天一起外出办事或在兴隆街被告人的火锅店内吃饭、对账,晚上被告人则带受害人回其位于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家中休息,为防止被害人晚上睡觉时逃跑,晚上睡觉时被告人将家中房门反锁。白天两人则一起外出对账,晚上再返回家中休息。此种情形持续到12月22日凌晨4时许,受害人李某某为逃避债务从被告人家中6楼卧室的窗户沿绳索逃跑时不慎摔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受害人系心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受害人死亡与被告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判处。另查,被告人与受害人亲属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当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短信记录、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鉴定结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并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曹 勇

审 判 员  张淑玲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