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10**民初1265号
原告:马全,男,汉族。
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长白山特产专营店,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65号。经营者:刘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与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长白山特产专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全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原告马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