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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532号

陈府顺与林贵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府顺,林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陈府顺,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贵斌,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府顺与被执行人林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贵斌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府顺货款15408元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元。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8月2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元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元,余下540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减免。协议订立后,被执行人依约于2016年6月25日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元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元。因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颖

审 判 员  林 浩

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玉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