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461号原告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东外环郝家沟东口。法定代表人吴靖宇。被告田永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灵石县段纯镇牛郎岭村村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专递费14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月雯
审 判 员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王荣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