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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461号

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与田永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田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461号原告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东外环郝家沟东口。法定代表人吴靖宇。被告田永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灵石县段纯镇牛郎岭村村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专递费14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月雯

审 判 员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王荣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