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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881号

曾德兵与福建鑫海油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德兵,福建鑫海油脂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曾德兵,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鑫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区B-10地块办公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9348660-9。法定代表人黄养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德兵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油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8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德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德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鑫海油脂有限公司工资4838元。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8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