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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65号

赵桂香与蝶桥(天津)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桂香,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蝶桥(天津)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76号1号厂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蝶桥(天津)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桂香减资款198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72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赵桂香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