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59-773号(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199-9。法定代表人林宜国。被执行人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C1区,组织机构代码:73018682-0。法定代表人杨德芳。被执行人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丁次村,组织机构代码:77191817-8。法定代表人万忠新。被执行人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联合区域工业区C1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7122674-8。法定代表人万忠聪。被执行人杨德芳,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贺爱萍,女,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万忠新,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郭华平,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给付20114959.9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9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虞文君
审 判 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6)浙0206执1996号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未按照(2016)浙0206执19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属实并予准许后方可实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08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6)浙0206执1996号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ajxx_ay#一案,因宁波万联海洋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宁波硕洋贸易有限公司、杨德芳、贺爱萍、万忠新、郭华平未按照(2016)浙0206执199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属实并予准许后方可实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08月26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