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016号
原告:刘佳,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月异,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佳诉被告黄月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刘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佳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佳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