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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3042号

卢坤星与王占国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卢坤星,王占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3042号原告卢坤星,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吴宏伟,任丘市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国,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案由:退伙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卢坤星及委托代理人吴宏伟到庭,被告王占国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卢坤星与被告王占国系合伙关系。2015年散伙时,被告王占国欠原告卢坤星款22000元。2015年4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卢坤星人民币22000元,大写(贰万贰千元整)。王占国,2015年4月1日”。后被告王占国偿还原告卢坤星5000元,剩余17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判决结果:被告王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坤星欠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卢坤星承担40元,由被告王占国承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伟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