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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29-1号

梁作伟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29-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梁作伟,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化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濉溪县。解除保全

申请人: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国斌,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街**号附*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

原告梁作伟、曹化民与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淮民二保字第00050号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梁作伟和担保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其他等值财产。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原告梁作伟、曹化民于2016年8月17日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对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作伟、曹化民与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即判决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国斌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解除原告及担保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对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梁作伟、担保人张荣萍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合欢路与银杏路交叉口凤凰城小区9#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荣萍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濉溪县滨河路西侧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朱振军提供的担保物即大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阮家菊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濉溪县淮海路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贾雪薇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现代花园小区C7#XXX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吴宁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帝景翰园小区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孟桂影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现代花园南苑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陈秀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洪山路西、惠黎路南西苑小区C组1幢xxx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王振江提供的担保物即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陈现柏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海宫新村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张荣武、王益兰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濉溪县岱河路政法巷11栋xxx室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李超、魏秀玲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濉溪县虎山路西侧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苑东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东温哥华城小区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梁安林、陶士林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西侧9#xxx室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单永奇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濉溪县新城虎山南路西侧住宅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张宇明提供的担保物即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闵松龄

审判员 张春茹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