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郭进三,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如勋,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王京秀,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案在执行郭进三与李如勋、王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如勋车牌为鲁Q×××××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