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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885号

郭进三与李如勋、王京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进三,李如勋,王京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郭进三,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如勋,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王京秀,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案在执行郭进三与李如勋、王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如勋车牌为鲁Q×××××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