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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094号

侯爱喜与郭长青、郝丽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爱喜,郭长青,郝丽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094号

原告:侯爱喜,男。

被告:郭长青,男。

被告:郝丽飞,女。

原告侯爱喜诉被告郭长青、郝丽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爱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3月8日被告郭长青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郭长青、郝丽飞,原告所提供的二被告住址,经查无此人,信息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侯爱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瑞红

审 判 员  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