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542号
原告:王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仙赛。
被告:黄文军。
原告王齐与被告张仙赛、黄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晔
人民陪审员 杜 杨
人民陪审员 陶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家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