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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执49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珙县恒欣经贸有限公司、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XX、李建华、威信县南风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珙县恒欣经贸有限公司,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威信县南风煤矿,XX,李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2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25257-1。

负责人:曾涌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学,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珙县恒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营盘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4467890-6。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南京街01-3幢A号。组织机构代码:59275594-0。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底洞镇罗通村。组织机构代码:57963924-0。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南一段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0860-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经理。

被执行人:威信县南风煤矿。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罗布乡簸火村。组织机构代码:78737838-0。

负责人:张诚,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珙县恒欣经贸有限公司、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盛世金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XX、李建华、威信县南风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七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XX所有的房产已抵押给张礼。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的煤炭补助款已于2014年开始分批补发,尚有许多遗留问题亟待处理。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七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现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忠富

代理

审判员  王晓鹏

代理

审判员  文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