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执1386-2号

方炎与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炎,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386-2号

申请执行人:方炎。

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达,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方炎与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应向方炎支付工资、交通费报销款、电话费报销款、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33429.33元。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方炎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7858元,申请执行人方炎分配得款2135.58元。同时,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J6Q**的小型汽车一辆(另案处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并予以分配。同时,本院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另案处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