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刑初242号

徐艳峰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
当事人
徐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艳峰,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郸城县南丰镇政府计生办主任,住郸城县。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艳峰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素丽、被告人徐艳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艳峰任郸城县南丰镇计生办主任。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将7名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按应当享受加分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审核通过并加盖了本单位计生办公章,致使上述7名不符合加分政策的学生得以在2015年度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享受加10分的照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胡某、辛某、吴某、黄某、孙某证言、郸城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出具的2015年不符合中招加分人员名册、涉案加分学生的户籍情况证明、涉案计生家庭中招照顾审批表及被告人徐艳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艳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艳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艳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艳峰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候良清

审判员  胡晓艳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铭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