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27号
申请人:万景峰,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红(系申请人万景峰之子),男。
被
申请人:李建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万景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华驾驶的陕A8T0**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万景峰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建华驾驶的陕A8T0**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万景峰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