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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恢118号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润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江。

法定代表人:陈道燧。

被执行人:江苏润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蔡贞福(又名蔡松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扬。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张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裁决,一、准许拍卖、变卖江苏润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500万元内优先受偿。

二、准许拍卖、变卖张扬位于扬中市长江花城4期9幢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6003497)房产,申请人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100万元内优先受偿。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扬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中止了对抵押物机器设备的拍卖,并于2015年11月18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恢复执行。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抵押的塑料注射成型机一台进行了拍卖,成交价189万元,其他小型机器设备(详见卷宗清单)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本案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新月

审 判 员  张有斌

代理

审判员  高慧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金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