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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197号

高志须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原告高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3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自动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的(2016)冀0183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文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