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黄州执字第00133-1号

XX与李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李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州执字第00133-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李章,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章于2015年6月25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亦向本院作出书面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虹霞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