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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刑终86号

郑循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郑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循伟,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康定县人,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2015年8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2016年5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晨曦,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循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川18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郑循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郑循伟退赔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现金49000元。原审被告人郑循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俸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循伟及辩护人高晨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 雪

审 判 员  李开江

代理

审判员  黄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