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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941号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成、李雪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成,李雪梅,孙广府,孙景树,孙景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广成,男,农民。

被执行人:李雪梅,女,农民。

被执行人:孙广府,男,农民。

被执行人:孙景树,男,农民。

被执行人:孙景田,男,农民。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成、李雪梅、孙广府、孙景树、孙景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际森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