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广成,男,农民。
被执行人:李雪梅,女,农民。
被执行人:孙广府,男,农民。
被执行人:孙景树,男,农民。
被执行人:孙景田,男,农民。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成、李雪梅、孙广府、孙景树、孙景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际森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