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18号申请执行人;范百来,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孔祥彬,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范百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孔祥彬在(2016)浙0604执32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祥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6383.6元(含执行费143.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押,提取相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