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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字6002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克军、郭连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克军,郭连春,侯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字6002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义杰,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李克军,男,196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郭连春,女,196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侯树峰,男,198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军、郭连春、侯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克军、郭连春、侯树峰的存款9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克军、郭连春、侯树峰的银行存款91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