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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417号

袁军与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食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241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军,广州粤食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高仕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原审

被告:广州粤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汪金红。

上诉人广州市橡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6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注册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经营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广州粤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棠新西街65号首层,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谢国雄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