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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278号

林素和与浙江遂昌华润竹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素和,浙江遂昌华润竹木器有限公司,谢春富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林素和,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委托代理(特别授权)谢春富,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华润竹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石练镇中街201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7803-3。法定代表人吴润笙,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素和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华润竹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遂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5)第1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素和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华润竹木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素和劳动报酬共计214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进行三次司法拍卖,但均流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林素和申请(2016)浙1123执1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靖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