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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932号

刘燕林与周锦、李红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燕林,周锦,李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林。

被执行人:周锦、李红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林与被执行人周锦、李红斌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鹏

审判员 朱月强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承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