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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终895号

耿双顶与严光辉、蒋成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2-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耿双顶,严光辉,蒋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双顶,男,汉族,1946年4月17日生,沾益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斌,云南兴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光辉,曾用名蒋成龙,男,汉族,1950年12月19日生,沾益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成刚,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沾益县人。

上诉人耿双顶与被上诉人严光辉、被上诉人蒋成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沾益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8民初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沾益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8民初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沾益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  迟少杰

审判员  夏 尧

审判员  朱婧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