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993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超,该单位员工。
被告:姚美竹,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姚美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