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71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
负责人:李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梅,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赵学明,男。本院在执行我院(2016)云7102执1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与赵学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对银行等部门的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惠兴谋
审 判 员 李天程
代理
审判员 严 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静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