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603号申请人胡贺廷,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胡玉峰,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被申请人赵立杰,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胡贺廷因与被申请人胡玉峰、赵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玉峰、赵立杰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5万元。申请人胡贺廷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贺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玉峰、赵立杰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