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0374号原告陆财庆,男,193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徐锡华,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徐巧蓉(系被告徐锡华之女),女,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财庆诉被告徐锡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云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财庆、被告徐锡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巧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财庆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主卧室多次发现渗漏水,造成己主卧室部分地板起壳、壁橱发霉、沙发、壁画受潮、日光灯及电箱零件更��。2015年11月16日,物业派维修人员到被告家,将阳台落水总管更换后,至今未再发生渗漏水。由于被告家渗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渗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
被告徐锡华辩称:己住房长期空关,2015年3月至今的水费缴纳凭证也能证明不会因己方用水造成原告家中渗漏水。2015年11月16日,经物业派维修人员上门查看后,将己阳台落水总管更换后至今,原告再未反映渗漏水。原告要求赔偿一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分别为上海市欧阳路XXX弄XXX号XXX室、404室房屋产权人。现原告以其主卧室多次发现渗漏水,造成其财物经济损失5,500元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房屋维修养护任务单、��费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收据、照片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也坚持其辩称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物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足够确切的具有司法依据,证明其上诉财物损失系因被告责任所致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陆财庆要求被告徐锡华赔偿原告因渗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40元,由原告陆财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云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