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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102执10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萍、宿继标信用卡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萍,宿继标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负责人:段洪涛,行长。

被执行人:王萍。

被执行人:宿继标。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萍、宿继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二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又不能举证证明二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新胜

代理

审判员  闫培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