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恢1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将,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郝明双,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将与被执行人郝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原被执行人所有的渝GXXX**号车辆予以评估、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54200元,在减除执行费900元后,余款53300元兑付申请人。被执行人下差款项及本案的评估、拍卖费用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恢16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杨邦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