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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705号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施卫忠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施卫忠,吴丽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泽平,局长。被执行人施卫忠,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丽袆,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以“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4)第10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安执审字第28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4)第10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灿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