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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4954号

赵菊英与于顺利、俞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菊英,于顺利,俞艳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4954号原告赵菊英。被告于顺利。被告俞艳芳。

原告赵菊英诉被告于顺利、俞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洪惠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