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4954号原告赵菊英。被告于顺利。被告俞艳芳。
原告赵菊英诉被告于顺利、俞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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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菊英与于顺利、俞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4954号原告赵菊英。被告于顺利。被告俞艳芳。
原告赵菊英诉被告于顺利、俞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宏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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