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549号
原告:翟海龙,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梁常欣,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翟海龙与被告梁常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翟海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海龙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