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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民初549号

原告翟海龙与被告梁常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海龙,梁常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549号

原告:翟海龙,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梁常欣,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翟海龙与被告梁常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翟海龙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翟海龙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