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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216号

孟现壮与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现壮,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永国,宋来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216号

原告:孟现壮,男,汉族。

被告: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阳谷县安乐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董永国,职务:经理。

被告:董永国,男。

被告:宋来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现壮与被告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现壮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孟现壮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孟现壮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孟现壮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章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