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执异17号异议人魏艳红,女,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
申请执行人:许云鹏,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邦利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熊昌洪,男,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执行人:陈如意,女,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执行人:邓友明,男,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刘芳芳,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52号民事判决书,在对许云鹏申请执行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永昌地产)、武汉邦利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熊昌洪、陈如意、邓友明、刘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对永昌地产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阳光大厦187套房产予以查封。异议人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经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处置自己所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为,其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魏艳红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翠霞
审判员 徐武港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