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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执87号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87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龙,男,身份证住址太仆寺旗宝昌镇。被执行人达布希拉图,男,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被执行人彭元贵,男,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星耀镇。被执行人杨占明,男,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本院在执行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白证字第59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龙、达布希拉图、彭元贵、杨占明用工资担保的,现本院依法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来偿还该笔担保贷款,四个被执行人,人均分摊份额为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柒分(49156.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年8月开始,从被执人王海龙在正镶白旗国税局的工资中每月扣划人民币壹仟元整(6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柒分(49156.57元),扣完为止。

二、2016年8月开始,从被执人达布希拉图在正镶白旗林业公安的工资中每月扣划人民币壹仟元整(6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柒分(49156.57元),扣完为止。

三、2016年8月开始,从被执人彭元贵在正镶白旗林业公安的工资中每月扣划人民币壹仟元整(6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柒分(49156.57元),扣完为止。

四、2016年8月开始,从被执人杨占明在正镶白旗第二小学的工资中每月扣划人民币壹仟元整(6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伍角柒分(49156.57元),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力德尔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