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502号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向志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龙。委托代理人周祥生。被告蒋丽萍,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30.44元及支付原告滞纳金人民币828.36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幸 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储嘉珺张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