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907号原告徐玉茜。被告赵和金。被告杨跃进。
原告徐玉茜与被告赵和金、杨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玉茜于2016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合计1677元由原告徐玉茜负担。
审 判 员 陆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