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行申162号

朱少凰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少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少凰,女,193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葛苇刚,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啸蝶,女,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泽龙,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第三人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从恺,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少凰因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延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4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少凰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其有证据能证明其起诉没有超过期限,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少凰诉请原审法院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延长许可通知违法。被申请人提交的朱少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表》及朱少凰收到被申请人公开被诉延长许可通知等证据,可以证实朱少凰于2012年12月通过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被诉延长许可通知,知晓了被诉延长许可行为的内容。然而,朱少凰直至2015年6月才向原审法院起诉,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原审裁定驳回朱少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朱少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少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代理

审判员  肖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